其中的第八條提出,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明確,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相較而言,《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在結婚登記環節刪去了提供戶口簿的要求。